江苏无锡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无锡市新吴区312国道东侧新农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江苏无锡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无锡市新吴区312国道东侧新农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江苏无锡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业主单位”)委托上海梵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梵龄环境”)对无锡市新吴区312国道东侧新农路南侧地块(以下简称“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6666m2,场地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场地未来作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上海梵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
土壤分析结果表明,土壤样品中所有监测指标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土壤分析结果:
土壤分析结果表明,土壤样品中所有监测指标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分析结果:
地下水分析结果表明,地下水样品中所有监测指标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
地表水分析结果:
地表水分析结果表明,除化学需氧量以外,其他检出因子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02)的IV标准限值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02)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02)的V标准限值。
对照点分析结果:
场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所有监测指标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参考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场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对照点监测因子浓度与场地中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中的监测因子浓度相比,没有明显差异。
关注污染物:
根据此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地块内未发现任何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
结论:
根据国家和无锡市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本场地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