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河路北侧、格尔顿西侧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摘 要
里河路北侧、格尔顿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里河路北侧,格尔顿公司西侧,地块东至企业厂房,南至里河路,西至闲置空地,北至工业企业,地块占地面积13413.8 m2。
项目地块在2004年之前,地块西部、东北部为空地,东部为宅基地区域,2004年至2012年,地块东部新建有无锡恒富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进行机械加工,地块其他区域无明显变化;2012年至今,地块西北部靠近边界处无锡宏峰电子有限公司开始建设仓库由无锡古月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租用,用作存放面粉和面条。2013年地块中部建设无锡市奥曼特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奥曼特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工业甩干机。2015年地块西南部无锡古月仓储配送有限公司搭建厂房,进行钢材料的回收,地块东部无锡恒富科技有限公司对厂房进行了加盖。2017年地块东北部增加临时施工板房,为地块外施工工人宿舍。2020年临时施工板房搬离拆除。2021年地块东部无锡恒富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企业搬离,厂房空置。2024年地块东部无锡恒富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被拆除,西部无锡宏峰电子有限公司厂房被拆除,中部无锡市奥曼特科技有限公司搬离地块,厂房空置。2025年1月,地块中部无锡市奥曼特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拆除,西南角有临时施工板房,供拆除工人使用,地块内整体为闲置空地。
根据《里河路北侧,格尔顿公司西侧地块规划图》,地块未来作为一类工业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地块再开发利用前,为了解该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需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依据上述要求,江苏无锡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业主单位”)委托上海梵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梵龄环境”)对本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梵龄环境工程师开展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和地块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工作。识别出项目地块内的重点区域,包括重点区域1(面积:550m2):地块西南部2013年至2024年租给无锡古月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区域;
重点区域2(面积:1850m2):地块中部2013年至2024年为无锡市奥曼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区域;重点区域3(面积:24m2):地块北部2013年至2024年为无锡市奥曼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危废存放间区域;重点区域4(面积:750m2):地块东部2004年至2021为无锡恒富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区域;重点区域5(面积:14m2):地块东部2004年至2021为无锡恒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危废暂存间区域;重点区域6(面积:255m2):地块东北部2004年至2021为无锡恒富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般固废存放区域。根据分析上述工业企业的生产情况及三废排放,识别到的污染物有重金属和石油烃。
梵龄环境于2025年1月20日~22日期间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在项目地块实施了现场钻探,土壤、地下水样品采集,采样点坐标与高程测量等第二阶段调查工作。现场土壤采样孔钻探和监测井成井工作由上海梵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样品的采集和实验室分析检测工作委托挪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在项目地块内共设置了9个土壤监测点(钻孔深度6.0m)和5口地下水监测井(井深6.0 m),在项目地块边界外设置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DZ1/DZW1,钻探深度6.0 m)和3个表层土壤对照点(DZ2、DZ3、DZ4)。
- 现场共送检了48个土壤样品(包含5个土壤现场平行样和7个土壤对照点样品)、7套地下水样品(包含1套地下水现场平行样和1套地下水对照点样品)。此外,设置的质控样品包括1个设备淋洗样、3个运输空白样和3个全程序空白样(均不包括实验室内部质控样品)。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17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无锡市新吴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无锡新视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控单位”)对本项目地块的采样方案和样品的实验室分析检测环节进行了质量控制监督检查。采样方案制定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均及时进行了改正和完善。质控单位邀请专家对实验室样品的分析检测环节进行质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均已及时改正和完善。本次调查所送检样品的检出情况汇总如下:
- 所送检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均分析检测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6项重金属、六价铬、27项挥发性有机物和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和19项其他项目(4项重金属、4项挥发性有机物、10项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除上述检测项目外,增加分析检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
- 土壤:采样送检的所有土壤样品中,pH值、10种重金属(铜、镍、锑、铅、镉、铍、砷、汞、钒、钴)、和石油烃(C10~C40)在全部/部分土壤样品中被检出,其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对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监测项目在所有送检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 地下水:采样送检的所有地下水样品中,pH值、10种理化指标(总硬度(以CaCO3计)、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氨氮、碘化物、亚硝酸盐氮、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氮、硫酸盐)、12种重金属(钒、钴、镍、铜、锌、砷、硒、锑、铅、锰、铝、钠)和石油烃(C10~C40)在全部/部分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对应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 附件5)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监测项目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此外,本项目所设置的设备淋洗样、运输空白样和全程序空白样中各类检测指标均未被检出;土壤、地下水样品与其现场平行样的比对分析结果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2年第17号)实验室内部质控结果满足相关要求。
总结论:
依照国家和无锡市相关法规和政策,本地块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