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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叶新公路部分区域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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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叶新公路部分区域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新公路两侧,自西向东范围位于亭浦路与叶新公路交叉口到大叶公路与叶榭港交叉口。地块自西向东总共分为9个分地块(分别编号0109),分地块面积分别为1012.7m210.8m2243.3m220.6m263.5m2405m2377.1m2629.8m21227.6m2总地块面积为3990.4m2

项目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和宅基地,其中01分地块1995年至今一直作为上海森中电器有限公司(3859 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的停车场;02分地块在2002年至今一直作为上海叶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公)的道路;03分地块在1993年至今一直作为上海松江叶榭协和加油站;04分地块在2004年至今一直作为上海车铭实业有限公司(办公)的道路;05分地块在2002年至今一直作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分公司(办公);06分地块在1995~2014年期间地块一直作为上海义济堂服装有限公司(1830服饰制造)的停车区和厂区道路,2014~至今,地块内构建筑物拆除后作为停车场使用;07分地块在1993~2014期间地块作为上海飞达羊毛衫厂(1932毛皮服装加工)的生产车间和厂区道路,2014~2017期间地块内构建筑物拆除后作为闲置空地,2017~至今,地块内西侧区域新建道路,地块内其他区域无明显变化;08分地块在1991~1999年期间地块一直作为上海松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1999~至今,地块内构建筑物拆除后为闲置空地;09分地块在1982~1994年期间地块一直作为松江县叶榭粮食管理所(办公),1994~至今,地块内构建筑物拆除后为闲置空地。上述企业中仅上海松江叶榭协和加油站属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中的“15”类企业。

依照《上海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35条、《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等的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在用途变更前或者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前组织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地块后续土地用途变更为道路用地使用,基于此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简称业主单位委托上海梵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梵龄环境对本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即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开展相关环境质量评价。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论

20249月,梵龄环境工程师开展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和地块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工作。识别出可能对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疑似污染区域包括01分地块上海森中电器有限公司的停车区(REC1,面积约446m2)、03分地块上海松江叶榭协和加油站的加油岛区域(REC2,面积约128m2))、06分地块上海义济堂服装有限公司的停车区(REC3,面积约260m2))、07分地块上海飞达羊毛衫厂的生产车间(REC4,面积约215m2))。地块外企业中距离项目地块较近的有上海森中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耀江玻璃厂和上海卓佑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分析上述三家企业,识别到的污染物有重金属、有机物和石油烃。

根据《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确定项目地块存在第①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和第⑤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2种情形,故确定需对项目地块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梵龄环境于2024928~30日、108日、1026~27日期间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在项目地块实施了现场钻探,土壤、地下水样品采集,采样点坐标与高程测量等第二阶段调查工作。现场土壤采样孔钻探和监测井成井工作由上海杰狼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梵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样品的采集和实验室分析检测工作委托正和源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 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在项目地块内共设置了9个土壤监测点(钻孔深度6.0m)和5口地下水监测井(井深6.0 m),在项目地块边界外南侧空地处设置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DZ/DZW,钻探深度6.0 m)。
  2. 现场共送检了36个土壤样品(包含4个土壤现场平行样和3个土壤对照点样品)、8套地下水样品(包含1套地下水现场平行样和2套地下水对照点样品)。此外,设置的质控样品包括2个设备淋洗样、4个运输空白样和4个全程序空白样(均不包括实验室内部质控样品);
  3. 所有送检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均分析检测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6项重金属、六价铬、27项挥发性有机物和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9项其他项目(4项重金属、4项挥发性有机物、10项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

采样所送检样品的检出情况汇总如下:

  1. 土壤采样送检的所有土壤样品中,pH值、10种重金属(铜、镍、锑、铅、镉、铍、砷、汞、钒、钴)、6种半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和石油烃(C10~C40在全部/部分土壤样品中被检出,其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对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监测项目在所有送检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2. 地下水:采样送检的所有地下水样品中,pH值、6种重金属(汞、镍、锑、砷、钴、钒)和石油烃(C10~C40)在全部/部分地下水样品中检出,其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对应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监测项目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此外,本项目所设置的设备淋洗样、运输空白样和全程序空白样中各类检测指标均未被检出;土壤、地下水样品与其现场平行样的比对分析结果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2年第17号)实验室内部质控结果满足相关要求。

总结论:

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规和政策,本地块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无需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等工作。

2024年12月5日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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