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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浦街道77街坊O2-05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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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浦街道77街坊O2-05地块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占地面积约6875m2,东至江浦路,南至长阳路,西至怀德路,北至昆明路使用权人为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该地块最初规划为商务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C8C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类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后因规划调整,变更为三类住宅组团用地,属于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类型,故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我司重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补充调查工作。

一、前期调查总结

1、初步调查

201912~20203月,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针对该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pH值范围为8.52~>12,呈偏碱性。土壤样品S4-10-0.5m)中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10346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4个地下水样品W1W1平行、W2DZpH值检测结果(9.74~12.83)以及2个地下水样品W1W1平行中镍的检测结果(0.125mg/L0.124m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

2、详细调查

基于初步调查结果,20236~20241月,上海新球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该地块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显示:(1)原超标点位S4详细调查结果:pH值范围为7.97~11.56S4-00-0.5m)采集的表层土壤样品中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5290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土壤样品中所有指标的检测结果均未超标。S4补充布设地下水监测井W4,地下水样品中pH值为8.0,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水质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2)原地下水超标点位详细调查结果:原地下水超标点位W1及周边加密点位pH值范围为9.5~11.7,均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水质标准要求,镍的检测结果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水质标准值。(3)临时工棚区域补充调查结果:所有土壤和地下水样品中各检测指标均未超标。

结合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阶段的超标情况,采用surfer软件进行模拟计算,地块内土壤超标区域面积约为150.6m2,超标深度为0-0.5m,地下水超标区域面积约为5.5m2,超标深度为6m

二、补充调查

1、补充采样

因业主规划调整,考虑到前期是以二类用地进行对标评价,目前用地性质已改为一类,故在前期调查基础上,我司于20246月,重新进行补充调查,并在一类用地的基础上,重新确定超标点位及超标范围。

前期初步调查及详细调查阶段,部分土壤调查点位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点位包括初步调查点位S4S6以及详细调查点位S4-0(初调复核点)、S4-1S4-2S4-3S4-4,为明确本地块土壤超一类用地筛选值范围,需对上述点位开展补充加密调查。依据上述原则,本次补充加密调查增设了11个土壤采样点位,采样深度覆盖前期最大超标深度,共采集了土壤样品54组(含5组平行样),监测因子:pH石油烃(C10-C40)。

2、结果评价

本次风评补充调查检测结果显示,pH值检出范围在8.18~8.81之间,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三、风险评估

1、暴露受体与途径

地块规划为三类住宅组团用地,属第一类用地类型,在此类用地方式下,未来敏感受体为居住于地块内的儿童和成人,人群存在接触污染土壤的情形。

考虑本地块后期开发建设行为会对包括污染深度在内的土壤全部进行清挖,需同时考虑表层土及下层土的暴露风险。故土壤中污染物的暴露途径包括: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2、毒性评估

关注污染物石油烃(C10-C40)仅有非致癌效应,无致癌效应

3、风险表征

土壤关注污染物石油烃(C10-C40)最大非致癌危害商为4.47E+00,大于1,危害商不可接受,超风险点位包括S4S6S4-1S4-2S4-3S4-4。故需对本地块内相应超风险区域的土壤开展治理修复或管控工作。

4、风险控制值

基于地块的暴露途径以及环境特征参数,土壤关注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基于非致癌危害商计算所得的风险控制值为2294.2mg/kg,建议风险控制值为826mg/kg利用克里金插值法计算得出土壤理论超风险范围738.74m2,得出相应超风险方量为1002.81m3

 

四、建议

1)地块部分点位内关注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已超过一类用地管制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应当采取修复治理或风险管控措施,同时根据本地块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提供的风险控制值及超风险范围等信息,建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尽快对本地块内超过风险的土壤编制修复或管控方案。对地块内所有超风险土壤区域进行修复或管控措施。

2)地块内部分区域土壤存在污染,建议地块管理方在风险未消除前,加强对地块的管理,尽量减少无关人群的进入。风险未消除前,在地块内活动的人群,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避免直接与土壤接触。

3)为防止污染风险扩散,在地块未进入到修复施工之前,应采取临时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对周边人群的影响,包括加强限制进入措施、裸露土壤苫盖、增设围挡板、设立标志牌和警示标识等。

4)地块内部分区域土壤和地下水pH值偏高,初步调查中部分土壤和地下水样品pH值大于12,建议在后续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加强对建筑工人等建设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劳动防护。

5)地块内部分区域地下水pH值、镍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等相关标准的限值,建议后续修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加强基坑废水等施工废水的环境监测与二次污染控制,对于超标的废水仍需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建议设置警示标识,避免误饮用以及皮肤直接接触。

2024年7月5日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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